(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员会费是协会最基本的经费来源之一。为了切实做好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有基本的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协会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新加入的会员和新增补的理事会成员,需在确认资格的当月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根据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务,实行级差会费标准。
第四条 年度会费标准:(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3、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会费5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员单位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予以鼓励。
第六条 会员单位如当年发生亏损或确因资金困难无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予以缓缴、减缴或免缴当年度会费。
第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费可一次性交齐,也可按年度交纳;会员单位会费一次交纳5年;协会于每年十一月份开展会费收缴工作。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 遵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好会费,服务好会员。会费应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章程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
第十条 会费使用的范围包括:
1、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
2、日常开展的各项活动;
3、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4、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
5、开展信息宣传;
6、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章 会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按应缴纳的金额以现金、支票或通过银行汇款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开具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范围,专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本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审查,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资格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二〇二二年十一月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