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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28

(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单位代表由各单位推荐产生,应为该单位的董事长(理事长)、实际办学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

第四条 本会授权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和程序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须报本会秘书处核准,注册登记。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认可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关心民办教育事业;

(三)在民办教育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交《入会申请表》和《单位负责人信息采集表》;

2.法人证书,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以下服务:

(一)沟通信息,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专题论坛、经验交流、研讨会或座谈会;

(三)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行业专项活动;

(四)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协助会员举办活动;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诉求、呼声和困难等;

(六)利用本会宣传信息平台,宣传办学经验,开展民

办教育成果评价与推广;

(七)开展民办教育的业务培训、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八)帮助会员依法维权。

第九条 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〇二二年十一月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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