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官网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设立实施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该公告发布后,引发媒体热议,不少媒体、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纷纷以“学科类培训机构又放开了,可以审批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了”进行解读,不少群众也纷纷咨询。现分析如下:
媒体和培训机构关于“重新放开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理解,应该是有误的。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中央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文件。下位文件不能与上位文件冲突,因此,地方省份的政策文件不大可能突破中央文件规定。“双减”三年只是阶段任务,后面将久久为功,“双减”政策不变、力度不减。教育部也多次发文予以澄清,请勿错误解读。
此外,《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有明确说明,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还应当符合“双减”工作要求。“双减”文件明确规定不再审批新的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机构。从文字来说,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地方文件一般不再重复规定,避免累赘。
很多人会感到疑惑,既然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那北京市的文件为什么要写这几句话呢?这其实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第一,从内容和结构来看,该文件是整个民办教育的内容,既然写了学历教育、非学科类培训的审批,那么应当写上学科类培训的审批,结构上才完整。
第二,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并不仅仅是新设立、发许可证才叫审批,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还包括现有学校(机构)的换证、事项变更等等。例如,某个学科类培训机构(存量机构)许可证到期了,需要换证,这也是一个审批事项;某个学科类培训机构(存量机构)需要变更地址等信息,这同样也是审批。对于存量(现有)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上述事项的审批,由北京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来实施。
结合上述分析,各省(包括北京市)不会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媒体、公众不要错误解读。


▲ 媒体报道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并非新增设立审批,而是存量培训机构续证变更审批
责任编辑: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