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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基础教育分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18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基础教育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基础教育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以北京地区民办中小学为主体,以促进首都民办基础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为首都民办基础教育行业提供服务和加强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是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的领导与管理,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团结全市民办基础教育机构和民办基础教育工作者,为促进首都民办基础教育机构的团结、维权、自律、发展和服务。

第二章业务

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 团结全体会员,维护行业成员的共同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成员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促进本行业、跨行业以及国内外的信息沟通,加强本会会员之间、与国内外民办基础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抓住民办基础教育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通过教科研等活动,打造首都民办基础教育的亮点和品牌。

4、 做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助手,总结交流经验、评估、评比与表彰或评选先进,为首都民办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5、 发挥民办基础教育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基础教育领域之间的桥梁作用, 并努力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北京民办教育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本分会主要由团体和个人会员组成。

1、已经加入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北京市教育学会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研究会的会员单位(除幼儿园外)及个人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基础教育分会的正式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2、个人会员原则上不超过团体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团体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加入本分会;

2、拥护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的章程和本分会工作规章;

3、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提供支持并维护本分会的声誉;

4、热心于民办基础教育事业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发展。

5、个人会员一般为民办教育事业机构的负责人或对民办教育事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支持力的领导、专家等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或本人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分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3、本分会秘书处发放批准入会的通知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种协作、交流、联谊、学术研究、竞赛、评选或评价等活动;

3、获取本分会或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自愿参加和退出本会的权利(有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分会的规章,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4、提供本分会所需的资料和教育教学等有价值的信息;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分会规章;

2、选举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3、提出并审议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关于分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

6、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任免;

7、领导本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等会议,并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秘书处的工作。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职责是:贯彻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项计划的实施;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与工作安排;协调与各会员单位和其他机构的外联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1-3人,由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提名,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其主要职责是: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分会规章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资助;

3、单位、团体、个人捐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不独立核算,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由协会或秘书处所在单位兼管,专款专用,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税制度,保证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本分会日常收支由秘书长或秘书处专人复核,报理事长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编辑:杨星 日期: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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