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项目名称: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备案类)
备案项目编号:TZXSJYBAOO1-2-2003(通州区行审教育备案001号-2子项-2003年)
备案项目依据:《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2000年北京市政府第59号令)
备案收费依据: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备案总时限:3个工作日内
负责科室:发展规划科(117室)
备案程序:
一、受理
条件:相对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民个人签署的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报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一)
2、办学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办学公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证件;《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二)
3、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和其它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三)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四)
5、合法有效的办学场所证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五)
6、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七)
7、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八)
8、安全、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八)
标准: 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备案表",将申报材料和"社会力量办学备案表"顺序装袋,转交专管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同时,向发展规划科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有明确的符合要求的名称;《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八条(一)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八条(二)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及必要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四)
4、办学规模、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方面需达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二)
5、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三)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管理制度;《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八条(四)
7、有消防、公安、卫生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59号令)第七条(八)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了解相对人的申办要求。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备案意见;不符合标准中任何一条要求的,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签署姓名,并责成受理人员在《退件通知书》上加盖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章后通知相对人将《退件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取回,并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编辑:瞿静 日期: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