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概况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行业党建  会员之窗  教育评估  社会公益  国际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北京市各区政策法规>>正文

通州区社会力量办学、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02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TZXSJYSPOO1-1-2003(通州区行审教育审批001号-1子项-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9号令)、《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2000年北京市政府第59号令)、《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高中阶段学校审批权限的通知》(京教办[2002]13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局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文教[1988]4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机构的筹设在30日内完成,正式设立在三个月内完成。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完成

负责科室:发展规划科(117室)

审批程序:

一、受理 :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的设立 条件:相对人须提交如下相对材料:

1、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民个人签署的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七条);

2、办学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办学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证件(依据同上);

3、拟任校长(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5、办学场所证明。其中,租借校舍、场地的,应当交验合法有效的租赁契约(依据同上);

6、新建校(园)的,提交筹建方案(依据同上);

7、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及办学方案(依据同上);

8、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依据同上);

9、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下列事项(依据同上):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 条件: 相对人需提交如下材料:(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公民个人签署的办学申请书。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拟设机构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民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简历、资格及同意办学的证明。

4、学校章程: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教职员工聘任与管理、经费来源、变更与解散程序及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管理等基本内容。 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应明确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联合办学的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设立董事会的应同时提供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

5、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6、办学方案。包括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形式、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师资来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招生区域、招生对象、招生计划、组织机构、正副校长基本情况等。

7、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8、资信证明。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产权关系报告、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凡占有国有资产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资信证明)。

9、办学场所说明。包括办公、教学用房(地)使用说明,其中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明,租借校舍的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书。

10、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使用证明文件。

1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标准: 相对人提交的相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相对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受理通知书",将"社会力量办学受理通知书"第一联加盖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章并由受理人签字后交相对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相对材料和"社会力量办学受理通知书"第二联按顺序装袋,转交专管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同时,向发展规划科科长备案。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相对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相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相对材料按顺序统一装于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相对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标准:

1、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2、有明确的符合要求的名称(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八条);

3、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章程包括: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教育形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八条);

4、有与拟办学校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申请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中的一般标准;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幼儿园教具配备目录》所规定的标准。 临时租借校舍的需具备一经批准办学(园)即可生效的租借房舍、场地的协议书,附有切实可行的自建校(园)舍计划及必要的预备资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六条);

5、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等教育学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六条);

6、办学规模、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图书等方面需达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据同上);

7、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七条(四)};

8、有合法的校董事会章程和校(园)组织章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八条);

9、有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和《幼儿园工作规范》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和校(园)长上岗证书{《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七条(三)};

10、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财务应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11、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培训内容和名称冠以民族性称谓及带有宗教性质的教育机构,应当经文化、体育、卫生、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59号令第九条)。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

标准:(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一)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三)联合出资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四)除办学启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10-50万元外,非学历教育机构还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应有学校章程;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六)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七)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八)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1、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简称"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3、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九)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3年。

(十一)有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场所,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十二)举办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或培训项目(如举办涉及文艺、饮食、卫生、体育等专业性强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先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三)申办教育机构的名称要反映出属地、层次和主要内容,名称后缀为:XX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其中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一般称为:XX单位培训部。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发展规划科科长)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展规划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相对人的相对要求。不符合标准中任何一条要求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

2、踏勘现场。相对人对标准第5条要求的项目做好准备后,向发展规划科提出验收请求,发展规划科会同有关科室实施现场踏勘,必要时进行答辨或要求相对人提供有关材料。

3、综合现场踏勘及查阅各种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按照审核标准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意见书稿》,签署姓名后交主管主任。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25个工作日)。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7个工作日)。

四、复审(非学历教育机构)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1、了解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掌握其办学宗旨及内容。

2、实地验收校舍设备、设施的准备情况。

3、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和实地查验情况进行初审评议、填写《设置评议意见书》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 按照审定标准对《社会力量办学意见书稿》和《退件通知书》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和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7个工作日)。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10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 1、通知相对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审批流程表》签字齐全;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

1、及时准确告知相对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发展规划科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教育层次及以下教育机构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社会力量办学批复书》和《审批流程表》,并进行归档。

1、通知相对人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告知相对人到公安局刻制印章,到银行开设帐户,到物价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到技术质量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然后到地税局办理纳税登记。

2、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时,在《社会力量办学批复书》上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发给相对人,并请相对人在台帐上签字。

对核发《退件通知书》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相对人,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二)非学历教育机构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通知相对人领取,同时告知已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相对人下一步到什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相对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投拆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相对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编辑:瞿静 日期:2014-07-02

 

 

  Copyright@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首都教育热线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主办单位: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服务热线:010-689875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邮编:100083
京ICP备 20019501号-1
联网备案号:1101080204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