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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14

7月13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该基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被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该基准明确各类违法行为面临的处罚:比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定招收学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如果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监察派驻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基准及对应的《基准表》纠正。



来源:北京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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