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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国际学校的相关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10

1987年9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开办使馆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规定》,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现代国际学校的正式诞生。这些国际学校在成立的初期,主要是针对那些外交人员的孩子以及我们的台湾同胞的子女。

我国公立高中国际班的发展最早得益于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该条例主要适用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随后,中共中央与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扩大教育开放。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快了公立学校国际部的数量增长。但是,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例如:收费标准不统一、占用公共资源、加剧教育不公平等。由此,从2013年起,国家开始收紧对公立高中国际班的政策。

2013年12月,教育部出台《高中阶段国际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对各类高中的“国际部”和“国际班”从招生、收费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对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国际班”进行清理或转制。此后,北京、上海宣布不再审批新的公办高中国际班,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地将公办高中国际班的审批权收归到省级。由此,公办高中退出国际班市场已是大势所趋。此后,国际班的主战场将会更多地从公办高中转移向民办学校,而这也正为民办国际学校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2016年11月,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受益。分类管理实施后,新设的国际学校小学和初中部,直接登记为非营利性的,而且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课程上,按照法律要求,小学和初中要开设中国的课程,高中可以开设国外课程,民促法修订版通过后,受影响较小的就是那些一直开设中国课程的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根本区别在于利润能否向股东、投资人或学校的举办者分配。2018年4月,《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部分国际教育集团涉及的类VIE形式合规关联交易得到默许,以民办教育为主体的国际学校或将迎来新一波发展机遇。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聚焦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点部署了面向教育现代化的十大战略任务,其中包括开创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3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6月,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海南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教育部、海南省出台教育改革方案。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出台10项重点政策。要把海南创建成国际教育创新岛,打造“留学海南”品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点设立国际高中和国际幼儿园,实施国际教育。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来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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