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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校禁止办义务教育阶段民校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10

日前,佛山市教育局公布《佛山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文件明确表示,加强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今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一律停止审批。

《实施意见》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两分离”的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实施意见》中明确,自发文之日起,市、区两级国有资产(含公办学校无形资产)不再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要停止审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这意味着今后公办学校将不被允许参与举办民办的初中或者小学。

另外,从《实施意见》中了解到,佛山今后将鼓励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交流,在帮扶期间,其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编辑:胡丽雷 日期: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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