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将是规范此项工作的省级层面首部立法。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条例草案规定:
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在办学许可证载明办学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方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科知识培训的规范,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相关事项,必须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减负方面对培训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晚于北京时间20时30分,并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等规定;
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提出要求: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等工作;不得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草案规定: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事项;明确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对违法法失诚信的联合惩戒;加强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督导,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建议本级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