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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好消息”不断传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28

导 语

疫情的发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带来了多方面的压力,如停止线下授课而造成的收入锐减,无法承受支出成本等。随着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向好,有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好消息也不断传来。

具体有哪些,跟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各省市的培训机构逐步复课

5月15日,上海市教委发布了上海市培训机构可于5月18日起分批恢复线下培训服务;

5月25日起,深圳市举办面向成人类、高考复读、高考艺考以及面向高三年级学生学科培训的机构可自愿申请,经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学生返校工作专班评估验收合格,并报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学生返校工作专班批准后,可以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

据多知网统计,截止5月21日,全国已有超过2600家线下培训机构复课。


二、鼓励给予教培行业免租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多地出台民办教育帮扶政策

北京市:

北京市率先出台疫情期间扶持民办教育持续发展政策:教育机构承租北京市及各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或暂停培训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教育机构减免房租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上海市:

上海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力防控疫情 支持民办托幼机构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民办托幼机构给予“鼓励减免房屋租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统筹支付购买学位费用”“给予职工培训费补贴”等一系列支持政策。


广州市:

广州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对于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规定,享受金融扶持、减税降费、减轻租金、优化“五险一金”、稳定用工方面的优惠待遇。


四、最高法明确法律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有关民办培训机构的内容如下:

1.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4.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五、减税降费,延长缴纳

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的社保、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内容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官网、各省市教委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新浪网、多知网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编 辑|王雪莹

审 编|何小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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