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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民办学校年检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4

  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成为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标。自 2019 年初以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33 号),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防范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规范办学和防控风险成为了治理重点,民办学校办学状况年检是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办学和防控风险的主要手段。实际上民办学校办学状况年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后,各地一直在贯彻落实,也形成了一定的做法。比如:北京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年检工作是由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委托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承担年检的具体实施工作。民办高校招生监测工作实行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告知承诺责任制,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一白两黑”名单制度。对年检结果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手续,依法停止其招生资格。浙江省建立了民办高校自检自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资料查阅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督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年检年审工作机制。年检结论与政府评选表彰和促进支持等政策措施挂钩。

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的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和监管中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检查结论戳记。”

  3.《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第二十八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监督,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4.《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 号)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教育部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全面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专项行动内容主要包括:

1、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情况。重点从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情况,党组织设置情况,学校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情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党组织在学校重大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发挥作用以及民办学校意识形态管控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2、民办学校举办者资质。重点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人资格和民办学校擅自变更举办者行为等方面进行排查。

3、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财务管理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累积等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举办者侵占、挪用、抽逃学校财产情况,民办学校租用、使用国有资产情况,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国有资产办学情况,会计制度依法依规建立情况,财政性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非法集资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4、民办学校收费收取使用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5、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招生规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过程、招生宣传等方面进行排查。

6、民办学校学籍管理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情况及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查。

7、民办学校校园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校舍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建立等方面进行排查。

8、民办学校教职工管理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9、民办学校参加年检及年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财务报告、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情况。年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10、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等。重点对民办学校设置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来源:教育部网站


 

北京:规范开展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检工作

  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实际,开展民办高校年检工作,由市教育工委、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成立北京市民办高校办学状况年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是教委民办高等教育处。领导小组委托北京民办教育协会承担年检的具体实施工作。年检工作由学校自查、专项进校检查、专家组审核材料、专家组进校考察四个阶段。领导小组审核专家组意见建议,确定年检结论,并向学校反馈意见,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有效期为 1 年,年检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年检结论为“通过”和“基本通过”的学校,准予在下一学年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可办理延续手续。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应在 1 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延续手续,暂停招生。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延续手续,依法停止年度招生。年检结论与政府评选表彰和促进支持等政策措施挂钩。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浙江:制定民办高校年检年审办法

  为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含专修学院)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年审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规定,年检年审范围为:经教育部批准或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核准备案的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含专修学院),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年检年审的内容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团组织建设、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办学、落实法人财产权、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有关政策明确的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浙江省提出,要建立民办高校自检自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资料查阅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督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年检年审工作机制。年检年审工作委托督导专员负责,督导专员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委派,兼职督导专员为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

  浙江省民办高校年检年审工作步骤为:一是民办高校自评。每年 12 月份,各民办高校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二是督导专员专项检查。督导专员以工作组形式开展工作,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或临时召集理事(董事)会成员进行通报;每轮督查结束 15 天内,督导组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每个督导组所联系的学校每年度轮换一次。三是综合考评。在各民办高校自评和督导组提交书面督查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别对各督导组的考察评估结果及结论性意见集中进行研究,对上报材料及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提出评价意见并对各项指标或考核内容作出评分;在综合分析学校自评、有关处室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得出最终得分及等次建议,报教育厅领导审定。四是确定评估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对于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民办高校给予一定期限“免检免审”作为嘉奖,并在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限期整改并于适当时期进行复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民办高校,视情节轻重,且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来源:中国教育报


 

长沙:民办学校年度评估实行党建工作“一票否决”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长沙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并从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机构、推进“两个覆盖”、抓好日常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考核督查。自 2017 年起,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将实行党建工作“一票否决”,党建工作不合格者,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将评为不合格。要求各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作为党组织书记的职能职责,推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长沙市教育局党委早在 2016年年初就提出民办教育“六个全纳入”,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纳入市教育局统筹管理,现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海南:拒绝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将被取消办学资格

  拒绝年检幼儿园将被取消办园资格并公示。3 月 5 日,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海南出台《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举办者须在 3 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相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拒绝年检或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幼儿园,将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海南将对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年检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办学资格。海南省教育厅 4 月 11 日印发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依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海南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本次年检旨在检查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条例、细则的情况,以及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取得成绩等情况。经年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

  海南省教育厅提醒,对暂缓通过年检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其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2019秋季不得招生;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将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妥善解决好其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就学问题。

来源:海南日报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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