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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民办高校招生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28

  编者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随后教育部发布通知采取专项行动,其中招生也成为了治理重点领域。各地政府也纷纷响应,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

 

民办高校招生监测的法定依据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教育部:关于对民办本科高校招生计划适当倾斜的建议

  “十二五”以来,教育部积极支持条件好、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发展,民办高校数量和招生规模稳步扩大,办学质量稳步提升,为满足全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确定的高等教育事业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提高质量。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也应不断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切实把发展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同时,按照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的年度招生规模由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质量、就业率等因素,在国家核定的总规模内统筹安排。今后,教育部将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优化招生结构,鼓励支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合理扩大招生规模,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来源:教育部网站

 

北京:实时监测热频词 严查民办高校违规招生

  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教委 5 月 27 日表示,本市首次实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告知承诺责任制,实时监测“高薪就业”“保过学历”“直通硕”等热频词,定期开展“防范虚假招生行为,净化民办高校招生环境”专项工作,严查违规招生。

  每逢招生季,一些“野鸡大学”鱼目混珠,欺骗招生,强制收费,严重扰乱教育秩序。市教委介绍,重点防范和打击的包括无办学资质但有实质性招生和办学行为的机构;已经终止办学或被依法取缔但仍有网站活动的机构;假借公办高校名义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机构。市教委将依法查处民办高校与“野鸡大学”违规合作行为,例如民办高校及其二级单位与无资质办学机构合作,开展各种违规招生或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在明知承租方开展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出租场地或提供其他便利;民办高校为无资质办学机构提供师资、管理等服务。

  “百分之百就业”“就业高酬”“百分之百考试通过率”等承诺,以及夸大或虚假宣传,招生广告、简章混淆或误导学生,混淆“学历”和“非学历”区别等行为都属违规行为。市教委将加大招生宣传监测和检查力度,对“高薪就业”“保过学历”“直通硕”等热频词进行实时监测。首次实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告知承诺责任制,市教委将督促民办高校切实履行备案承诺,对发布违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的民办高校,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有关部门将及时核实监测到的民办高校违法违规招生线索,将招生监测结果作为年检重要内容,对违规招生、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考生的民办高校一票否决,依法进行处置,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测到的涉及“野鸡大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合力查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件的查处过程。

  本市将建立健全“一白两黑”名单制度。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高校“白名单”,向社会公众公布查处的违规招生的民办高校“黑名单”,增强社会公众鉴别能力。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近年来涉及虚假招生的企业或个人“黑名单”,防止与之合作办学,并逐步建立民办高校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民办高校年检结果每年 6 月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手续,依法停止其招生资格。本市教育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健全教育、公安、网信、市场监管、文化执法、广播电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野鸡大学”虚假招生行为。

来源:北京日报

 

河北:民办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针对个别民办高校存在招生简章未备案、公布的简章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委托中介招生等问题,河北省教育厅于 7 月 5 日印发《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通知》,维护招生秩序。

  通知明确,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含糊其辞或进行诱导性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承诺。通知要求,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计划管理。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违反计划管理要求擅自调整计划,不得擅自扩大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招生计划,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进行报名和录取,严禁以“预科班”等名义违规招收学生。

  通知规定,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录取规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来源:河北日报

 

山东: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 月 4号,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形式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营利性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加强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二)规范退费行为。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 1 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三、加强收费监管

  (一)加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各级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水平的动态监测,适时开展办学成本调查,有效引导民办学校收费保持在合理水平。民办学校应积极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办学及账务资料。

  (二)加强收费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指导,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或者一次调整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强烈反映的,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通过发布学校办学成本引导收费合理形成;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实施失信惩戒。

  (三)加强行业监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违规收费问题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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