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修订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拟于近日印发。《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来源:北京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