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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动态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的三项特征         

 

新法亮点〉〉

 

免收学杂费
   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保障经费投入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严禁教育乱收费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推进素质教育
   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提高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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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5月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的大事,突出地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订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行。
1986年4月2日  李鹏在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制订义务教育法,九年制 义务教育。
1986年4月12日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
1986年6月26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 <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委员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签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19号令颁布施行。  
2003年  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 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2004年和2005年,每年又都有22件议案涉及到修订义务教育法,签名的代表分别是727名和740名。有近1/4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 订工作随即启动。
2004年6月  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和研究之后,修改形成了一份共 8章95条的征求意见稿。
2005年3月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 21位全国人大代表领衔提出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此次人代会上,共有740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提交了22件议案,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
2005年8月18日-19日 , 21名领衔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与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人士及部分专家学者一起座谈,主要就由教育部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三易其稿后最终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展开讨论。 
2006年1月4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修订草案)》。
2006年2月25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 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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